12.2 电气设备


12.2.1 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运行和操作时,可能产生电火花或高温的电气设备应安装在无危险或危险性较小的场所。
    2 危险场所内采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B3836的有关规定。
    3 危险场所采用的接线盒、绕性连接管等管件配件的选型应与该危险场所电气设备防爆等级一致。
    4 危险场所电动机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的有关规定。
    5 危险场所不宜设置接插装置。当确需设置时,应选择相应防爆型、插座与插销带连锁保护装置,并应满足断电后插销才能插入或拔出的要求。
    6 电点火头等需要防止电磁辐射危害的场所、涉裸药的危险场所,不应安装、使用无线电遥控设备和无线电通信设备。
12.2.2 危险场所采用非防爆电气设备隔墙传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电气设备的工作间应采用不燃烧体密实墙与危险场所隔开,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
    2 传动轴通过隔墙处的孔洞应采用填料函封堵或采取有同等效果的密封措施;
    3 安装电气设备工作间的门应设置在外墙上或通向非危险场所,且门应向室外或非危险场所开启。
12.2.3 工作间仅存在黑火药、烟火药及其粉尘环境,危险场所为F0类、F1类和F2类时,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应符合表12.2.3-1的规定。F0类、F1类和F2类电气设备保护级别与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关系应符合表12.2.3-2的规定。
表12.2.3-1 危险场所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
表12.2.3-2 电气设备保护级别与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关系
续表12.2.3-2
12.2.4 F0类危险场所不应安装电气设备。当确需安装时,可设置Da或Ga级、IP65检测仪表,且电气设备允许最高表面温度,单基火药场所不应超过85℃,其他场所不应超过100℃。
12.2.5 F0类危险场所的室外照明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法生产黑火药的F0区,应在距离外墙3m以上设置不低于Db或Gb级、IP65的投光灯进行照明;
    2 除本条第1款规定的F0区外,应选用不低于Db或Gb级、IP65、最高表面温度不超过135℃的灯具,且应安装在不可开启的窗户外。门灯及安装在外墙外侧的开关、配电箱等的选型应与灯具防爆要求相同。
12.2.6 F1类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设备应选用不低Db或Gb级、IP65的产品,且允许最高表面温度单基火药场所不应超过100℃外,其他场所不应超过135℃;
    2 门灯及安装在外墙外侧的开关应选用不低于Dc或Gc级、IP54的产品,且单基火药场所允许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00℃,其他场所允许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35℃。
12.2.7 F2类危险场所电气设备、门灯及安装在外墙外侧的开关应选用不低于Dc或Gc级、IP54的产品,且单基火药场所允许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00℃,其他场所允许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35℃。
12.2.8 生产时严禁工作人员入内的工作间,其用电设备的控制按钮应安装在工作间外,应将用电设备的启停与门连锁,并应保证门关闭后用电设备再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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